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规定,以下性质的单位可以悬挂国徽: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,中央军事委员会,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,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,外交部,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,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可悬挂国徽。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: 北京天安门城楼,人民大会堂,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,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,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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