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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管理员 来源:http://www.hjfzsbz.com/ProdInfo-400.aspx 日期:2015/8/5 0:01:01

警徽制作厂家

  • 商品编号:400
  • 材质:铝合金
  • 工艺:烤漆/贴金
  • 规格:常用规格十几公分到几米齐全
  • 包装:纸箱/木箱
  • 库存:小规格现货/大规格需定做
  • 物流:圆通/顺丰/德邦
  • 品  牌:怡源工艺
 
大客户经理专线:  15325512928 
产品祥细

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,现行的99式警徽由国徽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组成。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使用警徽的权利。
        警徽是警察的标识之一,各国对警徽使用有严格规定;
一般以限于警察佩带缀饰为原则。在训练、检阅、展览、会议等活动中可饰用。警察机关的办公处所及警用车辆须标示警察象征时也可饰用。其他因推动警察业务,完成警察任务时,也可饰用警徽。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,由国徽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组成。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,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;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,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;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;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。
 
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
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
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,正确使用警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和飘带构成。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,盾牌衬地为深蓝色,长城、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。
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。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,维护警徽的尊严。
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:
(一)授衔、授装、宣誓、阅警等重大仪式;
(二)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、会场主席台;
(三)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、荣誉章、证书、证件;
(四)人民警察报刊、图书及其他出版物;
(五)警服、警帽、警用交通工具、标志等物品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(市)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。
第五条 悬挂警徽,应当置于显著位置。使用警徽及其图案,应当严肃、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警徽。
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
(一)商标、商业广告;
(二)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;
(三)私人婚、丧、庆、悼活动;
(四)娱乐活动;
(五)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。
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警徽,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。
第八条 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,对违反本规定的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《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》统一监制。
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,实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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